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2025年玉龙县商品住房购房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1 15:50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字体:【

玉政发〔2025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玉龙县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将《2025年玉龙县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129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玉龙县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3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玉龙县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20251120251231日期间(简称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期限),玉龙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车位、车库等其他性质的房屋)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予以补贴

(二)不能享受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政策的情形:

1.以单位名义或个人与单位共同购买的住房购买商品住房为非国有土地范围的购买新建住房为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购买住房为非同一家庭多人共同拥有,有一方不符合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

2.通过法院判决、裁定并协助执行的;市、县烂尾楼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化解项目风险将房屋网签备案至指定单位和个人名下的;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以房抵工程款的;合作开发返还村组房源的。

二、县级补贴标准

(一)自202511日至20251231日,购买玉龙县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业、车位、车库等其他性质的房屋)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按所购买房款总价的0.5%测算作为购房补贴标准,单套住宅补贴限额不超过2万元。生育二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玉龙县)按照所购买房款总价0.8%给予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口登记在玉龙县)按照所购买房款总价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特别说明:本县级补贴可与云南省现行省级购房补贴政策《云南省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贴实施方案》叠加使用,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同时申领县级与省级补贴,具体以《云南省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贴实施方案》规定为准。

三、办理流程

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玉龙县房管所设立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办理窗口,受理购房补贴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整理购房人补贴申请资料,由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购房补贴申请事项进行专项审核。

(一)申请

购房人在完成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凭以下资料申请购房补贴:

1.《玉龙县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

2.提供购房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所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主页和副页);申请人接收补贴的银行卡(正面)所购房屋契税完税凭证(收据联);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需提供购房人婚姻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册;

3.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与完税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的身份信息均须一致。

(二)办理

1.受理。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分两批次集中受理。第一批次集中受理时间:202611日至331日,受理范围:202511日至2025630日完成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商品房;第二批次集中受理时间:202641日至630日,受理范围:202571日至20251231日完成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商品房。

2.办理。购房人需把相关申报资料交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资料后统一报送玉龙县房管所申请办理。

(三)审核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购买住房是否属于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购房网签备案合同撤销(变更)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负责确定购房户商品住房购房补贴金额、统计补贴人员清单,向县政府提请补贴资金意见;

2.县税务局负责审核所购房屋契税完税凭证,监督和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购房人契税完税发票、购房发票出具等相关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对购房补贴资金进行审核,统筹安排补贴资金;

(四)发放

1.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补贴资金,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拨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购房补贴资金专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对购房户资料信息逐一核定,按核定补贴标准兑付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兑付补贴时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

2.购房人因银行卡账户异常等问题,超过10日未收到补贴的应联系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和处置,超过30日未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付补贴。

3.购房补贴资金兑付时间按县级财政统筹支付时间为准。

四、资金来源

商品住房购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支付。按《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34号)规定,市级财政依据先补后奖原则,按照最终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30%对县政府给予奖补。

五、其他事项

(一)在购房补贴发放后,需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已领取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未满两年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先行退回购房补贴。

(三)县财政局不定期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审计局按规定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严禁通过采取退回网签合同、撤销(注销)合同备案等手段套取购房补贴。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重复领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配合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业主,收取定金前应与购房业主签订购房不享受补贴告知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对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协助、指导购房业主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通知购房人办理契税缴纳工作和未按时限办理、协助购房人提供补贴申请表和申请资料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申请人购房补贴资金。

(七)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663018,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购房补贴,不再受理。

(八)本实施细则由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玉龙县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审批表


相关政策解读:2025年玉龙县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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