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发〔202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玉龙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龙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玉龙县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规范工作流程,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丽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 玉龙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准入、配租、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稳定职业、丽江市中心城区范围】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我省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稳定职业,是指有稳定收入(生活来源)被玉龙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业录聘用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在县内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职业。
本细则所称丽江市中心城区范围,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丽江市中心城区范围。
第四条【组织实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玉龙县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金融、市场监管、各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 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筹集方式、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并可搭配少量不同面积的户型,以满足不同居住人群的需要,但单套建筑面积最多不能超过60平方米。
在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可按15%以内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并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配租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玉龙县籍农业转移人口和务工人员;
(三)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玉龙县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经玉龙县人才领导小组正式批准、招聘的紧缺特殊人才、引进的专业人才或乡土人才;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七条【收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最新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申请人家庭拥有车辆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辆或者机动车辆累计价值不超过15万元(申请和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拥有机动车辆)。
第八条【不得配租】 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家庭、个人申请及限制情况】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也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请,但一个家庭中的所有成员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申请主管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第十一条【如实申报】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十二条【审核配合部门】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 申请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及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等;
(四)申请个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书;
(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家庭户的核定】 申请家庭户的核定:
(一)以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若存在实际家庭成员中一户多证的情况,按实际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户认定。
(二)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父母。
第十五条【家庭住房面积审核】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一)家庭在丽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廉租住房等);
(二)家庭在丽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私有房屋;
(三)在丽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3年内在丽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用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五)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丽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前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六)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丽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七)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丽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八)其它应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情况。
第十六条【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一)居住在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二)承租的私用住房;
(三)兄弟姐妹的住房;
(四)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的住房;
(五)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丽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外的自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房;
(六)其他不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情况。
第十七条【住房面积】 住房面积的计算: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是指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十八条【申请及配租程序】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取消、审核、公示、审批、登记、轮候制度。程序为:
(一)申请
确属住房困难并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由户主或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验原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属于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件。
(二)审核
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公租房的家庭进行审核。
(三)公示
1.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轮候。
2.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
(四)审批、登记
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后,进行登记注册,并按申请面积、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摇号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并按规定将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面积、配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已批准享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与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五)轮候
对已登记注册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条件安排住房,未安排完的进行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批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对已不符合享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九条【配租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及收入状况相对应,具体配租面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进行配租。
第二十条【优先配租】 在辖区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革命伤残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消防救援人员、现役人员、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玉龙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六级以上工伤人员、住房特别困难家庭户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企业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
第二十一条【特殊群体配租管理】 配租给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农业转移人员或者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协同相应的工会组织和乡(镇、街道)、社区协助做好配租管理工作。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限】 玉龙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权利】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承租限制】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如实报告】 入住家庭发现租住的房屋损坏后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报告,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应及时派有关人员到实地进行勘察、修缮,并做好备案工作。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大修时,应做出修缮方案和修缮预算,报相关部门审批,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的修缮费用由政府解决,由企业或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修缮费用由产权单位自筹。
第二十六条【物品损耗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内的水龙头、电灯、开关、插座、门锁等易耗品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修理、更换。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责任】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承租费用承担】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租金标准确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管理形式属于政府定价管理形式,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定价,县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需报县发改部门按政府定价程序进行审批,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为便于配租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先缴纳租金再进行入住,按月、按季度或按半年一次进行收取,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次房屋租金时,一并付给出租人租房保证金(金额按物业规定)。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不计利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支付。具体办法、标准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产权所在单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由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申请人直接向产权或管理单位进行租赁申请,由产权或管理单位自行进行配租及租赁管理,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租金标准
第三十一条【租金标准】 玉龙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6元/平方米/月(玉发改价格〔2012〕6号),如县发改局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动,以变动后的价格为准;享受城镇低保的保障家庭,按原租金优惠政策不变。
第三十二条【租金减免】 对生活困难的重度(一、二级残疾)残疾人保障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减免租金的申请,经残联、民政部门审核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困难程度给予租金减免。对参战军人,经军人事务局审核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期满退租】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动态管理】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与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部门、乡(镇、街道)、居(村)委会的部门协同配合,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年度复核确认,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资格。
(二)对通过审核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收回住房,对不配合年度审核工作的家庭,进行清退并收回住房。
(三)按原廉租房政策保障的住户,经年度审核不再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的,须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如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予以清退并收回住房。
(四)如实物配租家庭人口增加,需求住房面积增加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在房源闲置的情况下给予调整。
(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三十五条【取消承租资格】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除租赁合同,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擅自调换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六)故意损坏房屋或利用所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七)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而未及时向县住建部门反映的;
(八)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九)有其他严重损害房产所有人权益行为的;
(十)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管理制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十七条【动态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等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定期检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监督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租金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支出。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中介机构责任】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 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玉龙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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