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时间:2025年8月3日17时36分许
事故地点:玉龙县夏禾路下束河村岔口路段
事故天气:晴
1、当事人情况:
(1)张某某,男,31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系云LA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A***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
(2)和某某,女,60岁,纳西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系玉电0***3号三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该事故中死亡。
2、车辆情况:
(1)云LA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大理市航鹏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凤中路8号,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发动机号:3121C******,车辆识别代号:LZGJL4Z4XMX******,注册日期:2021年6月24日,发证日期:2023年6月9日,前排载客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6月12日,该车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LA***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大理市航鹏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凤中路8号,品牌型号:光亚通达牌JGY9******,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A9940G36P0******,注册日期:2023年4月27日,发证日期:2023年4月27日,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7900kg,核定载质量:32100KG,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6月12日。
(2)玉电01383号三轮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和某某,登记住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品牌型号:金彭T-B60850,电机号:031904******,车辆识别代号:K19040******,生产日期2018年4月1日,载重量:150KG,自重:70KG。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玉龙县境内夏禾路下束河村岔口路段处,事故路段为直道,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文理路方向,西往丽水路方向,道路北侧为湖畔家园小区,南侧为五台社区下束河村,道路路面平整,为干燥沥青路面,视线良好,事故现场道路为双向两车机非混合道,事故路段道路全宽1200CM,厦禾路与上吉路路口处设有限速40标牌,事故发生时路面干燥。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5年8月3日,张某某驾驶云LA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A***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夏禾路由东向西行驶,17时36分许,当车行驶至夏禾路下束河村岔口路段处时,所驾车辆与由和某某驾驶的玉电0***3号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玉电0***3号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和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云LA8***/云LA***挂号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喇叭装置功能有效。4、该车发生事故时行驶系统功能有效。5、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4)古电0***3号三轮电动自行车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行驶系统功能有效。4、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5、未检见该车改装痕迹。6、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5)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1、玉电0***3号三轮电动车货箱护栏见断损变形的碰撞痕迹,系与云LA***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右侧储物箱、右侧挡泥板前部、右侧第一轴外车轮相撞擦、擦压形成。2、玉电0***3号三轮电动车后灯灯罩损坏,部分缺失,左侧刹车柄外端、左前护杆外端、左前驾驶座脚踏板车架外端、左侧货厢外端、左侧货厢护杆外端见表皮剥脱擦压痕,系与地面相撞擦、擦压形成。3、云LA***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右侧挡泥板内侧上表面见疑似人体组织附着,系挂车右侧车轮碾压类人体后飞溅形成;(6)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云LA8***/云LA***挂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6km/h;(7)玉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死者和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死亡;(8)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9)现场对张某某进行新鲜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10)云LA8***/云LA***挂号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过磅单及现场过磅记录;(11)云LA8***/云LA***挂号车GPS超时驾驶记录单;(12)证人证言;(1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事故成因分析:
1.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原因。
2.当事人和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1.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原因,建议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当事人和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原因,建议和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和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2、加强城区道路隐患排查;
3、增设交通标志标线。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8.03”道路运输调查组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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