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为,科学构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格,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玉龙县布点规划。
一、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5.《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原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7号)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8.省市县关于烟花爆竹布点和禁限放相关文件。
二、布点规划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1.严格布点申请。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合理确定各乡镇的布点数量。充分考虑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分布及禁燃禁售范围,以户籍人口数等实际情况为依据,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原则上不超过2025年度布点数量。
2.严禁在禁放区等区域布点。如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品生产储存及易燃易爆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布设烟花爆竹销售店(点)。
3.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二)选址条件
1.零售店
(1)零售店严禁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包括古城、古镇、古街、古村落、林区等)、农贸市场、超市商场内;
(2)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桥下及涵洞内;
(3)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有人员活动;
(4)零售店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防火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相通;
(5)零售店不得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经营和人员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6)零售店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两个零售店之间外部距离不少于50米,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8)零售店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零售店符合我县布点规划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
2.零售点
(1)零售点可采用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7.1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
(2)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3)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4)零售点门的设置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7.1.5、7.1.6、7.1.7的要求;
(5)零售点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侵入的措施。
3.产品储存仓
(1)有泄压面,泄压面积不应小于1㎡;
(2)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应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安装稳定性良好。
(三)建筑物结构条件
1.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米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2.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3.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零售店(点)安全出口应畅通,建筑面积小于100㎡时,设置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设置应当不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店面门宽不应小于1.5米。
5.零售店(点)建筑物为板式结构的,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毫米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6.零售店(点)建筑物为搭棚形式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四)消防与电气
1.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
2.零售店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施;
3.零售店(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便于取用位置。零售店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两个设置点;
5.零售店(点)内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零售店(点)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不得裸露应穿管敷设;
7.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
(五)经营(零售)要求
1.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零售店(点)的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销售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有培训记录;
3.零售店(点)实行专店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4.零售店(点)存放限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且不得大于《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表2规定;
5.堆放产品必须留有不少于0.8米的安全通道,堆放高度不超过2米;
6.零售店(点)应当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和烟花爆竹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张贴应急处理措施,应急联系电话(县应急管理局、乡镇或街道、派出所应急联系电话均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布点规划实施
(一)发布通知。县应急管理局每年三月份在玉龙应急公众号上发布次年关于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公告,明确申请的具体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报名登记。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划控制数组织经营户报名登记,登记数量如超出全县规划控制数的,在经营户满足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较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经营户,审批数以规划布点数为限。
(三)现场审查。每个申报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零售店(点)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县应急管理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县应急管理局接件受理后,组织业务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对经营零售场所基本安全条件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四)颁发许可证。经营(零售)户现场审查合格后,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同时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供货协议》,并到县应急管理局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承诺书》后,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相关要求
(一)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把布点规划的目的、意义讲透,取得经营户广泛理解和支持。
(二)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旦发现,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县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到经营零售网点,各零售店(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证到期后,必须安全妥善处理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原则上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回收,严禁非法储存。
(五)零售经营场所需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接入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经营期间接受线上监管和指导。
本规划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玉龙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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