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办发〔201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玉龙山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计署、省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有关精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废止。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审计机关不再开展拦标价审计。
二、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工作。
三、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审计机关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对财政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跟踪审计。
四、县发改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并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机制,加强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投资的控制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新增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
五、县发改、住建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项目管理,并建立完善相应约束机制,有效防止恶意高估冒算的行为。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审计,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管理,增强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六、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投资和恶意高估冒算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依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的规定处理。
七、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将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包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将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等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八、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县人民政府按照上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减总额的10%安排投资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到位。投资审计工作经费严格按照《玉龙县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玉政办发〔2014〕97号)使用管理。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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