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依法理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有关精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案》(《原方案》)经三届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执行已有6年多。随着玉龙县城市规模迅速发展,常住人口日益增多,部分综合执法事项执法依据的废止或修改及机构改革涉及部门间职能调整划转,《原方案》已不能适应和服务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要求。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运作高效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努力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我县对《原方案》进行重新调整并形成《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于2023年7月2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实施。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范围
在玉龙县城范围内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范围为:玉龙县城市建成区内北至长水路,南至五台山,西至文笔山,东至蛇山。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市政公共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交通管理方面部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部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它行政处罚权。以上行政处罚事权共129项。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
4.《玉龙县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玉龙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政策文件: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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