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永康
职务: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受委托单位: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和文相
职务: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大队长
根据《中共玉龙县委办公室 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9)、《中共玉龙县委 玉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玉委〔2024〕7号)、《中共玉龙县委办公室 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龙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玉龙县委办公室 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大队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精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将玉龙县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委托玉龙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实施。
一、委托行政处罚范围
玉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行政处罚事项
委托行政处罚事项88项,详见《玉龙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委托期间执法依据发生变化的,以新的依据为准。
三、委托行政处罚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可以同时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
四、委托双方的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将行政处罚权委托后,不再行使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4.建立与委托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办法和相关协作制度,以发函提醒、催办、整改等形式,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6.委托单位及下属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制止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委托单位及时将违法线索及前期材料移交受委托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处罚。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处罚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实施委托的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5年1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每壹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重新签订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
(一)委托的行政处罚具体案件办理按《玉龙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委托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委托书需要调整变更,或有未尽事宜的,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可以协商并补充签订委托书。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委托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三份分送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玉龙县住建局(玉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玉龙县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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